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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一八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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