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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至死亡時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筆出售財產,應認屬被繼承人遺產;而移轉該筆土地與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按該土地所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死亡時仍存在,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如尚有應收未收之尾款,亦應併入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00萬元,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把這筆土地700萬元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並列報未償債務700萬元,如有應收未收之出售土地尾款200萬元,則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亦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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