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本轄方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時,要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課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如出售房屋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得減除繼承或受贈該房屋之時價,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或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但若繼承取得之房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部分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存配偶經行使該請求權所取得之房屋,非屬遺產性質,爰與「繼承」取得之情形有別,嗣出售該房屋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該房屋原始取得成本,據以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提醒,出售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稽徵機關將以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補徵應納稅額,並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裁罰。再次提醒民眾在進行房屋買賣交易時,務必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併檢附,以維護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wen9917 的頭像
    wen9917

    高誠會計師事務所

    wen99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