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及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指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另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該分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30萬元及伙食費21,000元,因與上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該分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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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拓展及維持外銷業務,經常會在國外設立營業服務據點並派員駐點服務,為避免公司浮報派外員工薪資費用,國稅局運用資訊系統已可完整掌握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
南區國稅局說明,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服務所得之對價,公司支付員工薪資(包括伙食費、加班費等)在於取得服務,是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屬該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某公司主要經營塑膠原料、橡膠原料等商品之內、外銷買賣,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的員工薪資費用達1,300餘萬元,公司主張,係因供應鏈管理及產品售後服務需求而必須派員長期駐國外工作,惟所提資料無法認定派駐海外人員是提供何種服務,是否為公司銷售業務直接相關之工作,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剔除薪資費用500餘萬元,核定補徵稅額85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派遣員工到國外協助行銷管理者,應特別注意支付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並保留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審核員 06-2298027
更新日期: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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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100年9月設立開業,103年7月開始兼營免稅項目,103年底是否應辦年度調整?
臺南分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年度調整,目的在衡平因免稅銷售額開立期別不同造成不同進項稅額扣抵的結果。但如果當年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因調整效果不大,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計算調整。惟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的營業人,如年度中辦理停、復業,則不論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皆應於當年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所以陳小姐的公司103年免調整申報,應於104年11-12月(期)再一併辦理年度調整。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兼營營業人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之情形,應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造成漏稅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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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去冬來,天氣漸漸轉冷,社會富有愛心之人士,亦相繼展開舉辦寒冬送暖慈善活動,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與街頭遊民或相關社褔團體、組織等,營業稅之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等相關問題,務請多加注意,依法辦理,讓愛心發揮得更完美。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依營業人購入該貨物目的或用途之不同,有關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處理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營業人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以其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轉供捐贈使用視為銷售之貨物,按時價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係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請營業人留意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又可行善為樂。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蘇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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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告發或檢舉獎金,必須於稽徵機關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才會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該局說明,檢舉人於檢舉逃漏稅案件後,因檢舉人所提供的事證未臻明確以致無法查核、或被檢舉人違章金額符合財政部訂頒之免罰標準、案件尚未確定或雖已確定,但被檢舉人尚未繳清罰鍰、甚至是檢舉人身分不符,都有可能使得檢舉人無法領取檢舉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檢舉逃漏稅案件,必須檢舉人未參與該逃漏稅行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亦非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逃漏稅違章金額須超過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免處罰標準,有裁罰金額,且案件確定,稽徵機關收到罰鍰後,才會按裁罰金額的百分之20%,提撥檢舉獎金給檢舉人,每案最高額度則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許股長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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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如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是否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民權稽徵所指出,財政部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9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規定,對於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或者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明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未符合上揭規定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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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王先生來電詢問: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如何課稅?長期持有有何優惠措施?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採核實課稅的範圍包括以下4項:一、未上市(櫃)股票。二、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三、出售IPO股票,但排除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至於長期持有出售時課稅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所得四分之一課稅。
該分局表示,所得核實課稅係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而言,目前的稅率是15%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3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的損益金額如下:
A: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並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IPO股票)100萬元。
B、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50萬元。
C:其餘證券交易損益20萬元。
所以王先生103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為70萬元
【(100萬元×1/4)+(50萬元×1/2)+20萬元】
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為10.5萬元(70萬元×15%),
應於104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別申報合併繳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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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提高競爭力,通常在海外設立子公司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而當子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往往由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惟母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漏未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致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國外關係企業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十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1千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資金使用包括借貸、 預付款、 暫付款、 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 06-229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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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來電詢問,某公司已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且無法定清算人,法院已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甲君為清算人,由於公司滯欠稅款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甲君擔憂即將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倘公司解散進入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如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派者,除該選派清算人即為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外,不予限制出境。所以,甲君是否會被限制出境須視其在公司清算前是否實質負責經營業務而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清算人於辦理清算業務時,應注意須繳清公司稅捐後,始得分配賸餘財產,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依法負繳納義務,籲請各清算人恪盡責任依法清償稅捐。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廖稽核 06-229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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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應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其轄內某獨資商號因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被處罰鍰100萬元,該商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繳納完畢。其已繳納之罰鍰,得以自其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中減除,用以減輕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負。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僅是前述各稅罰鍰得以減除,其所營獨
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取得正式收據者,均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局再次強調,得以減除的條件必須是上揭罰鍰、滯納金等,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已實際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情況下才有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06-2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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