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11 月28日將名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以2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未在持有期間內辦竣戶籍登記,自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免課特銷稅,而未依法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20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是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至少其中之1人,必須在持有期間內設立戶籍登記,且直至訂立銷售契約之日止戶籍仍未遷出,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遭補稅加罰。【#4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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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外,皆應依法課徵特銷稅。惟如取巧安排利用名下無房地之人頭登記為房地所有權人,規避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甲君於102年間向法院標購取得4筆房地,均透過先贈與其前妻乙君,乙君隨即將受贈取得之法拍房地於2年內陸續出售,雖乙君出售房地時均因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規定,免徵特銷稅;惟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發現乙君收到出售房地價金後,旋即轉入其前夫甲君銀行帳戶,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甲君利用乙君名義銷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歸課甲君漏未申報銷售價格合計2,000萬元,按適用稅率15%,補徵特銷稅額300萬元,因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乃處以所漏稅額1.5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經常短期買賣不動產案件,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切勿心存僥倖,如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者,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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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不在此限。例如甲君收到稅款繳款書之繳納期限至98年9年30日止,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9月30日,因甲君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該局於98年11月20日已移送執行,且目前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中,依前揭規定,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不得註銷,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欠稅人財產依法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積欠稅款者,應儘速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必繳納,致遭行政執行分署在法定執行期間內強制執行,影響個人形象,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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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業人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遭處罰情事,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請注意上開應核對及記載(錄)事項,避免將重新開立之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致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劉正輝,電話:04-23051111轉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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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於核對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導致未即時釐正盈虧互抵餘額,是否會處罰?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若其申報虧損扣除數嗣經稽徵機關依以往年度核定餘額核定致遭調減者,依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規定,其列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營利事業如對申報及核定內容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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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先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減除後之虧損餘額,始可自申報互抵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2,800萬元,分別係源自98年度核定虧損700萬元、99年度核定虧損1,300萬元及100年度核定虧損800萬元。嗣經查核發現,該公司98、99及100年度分別列報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為100萬元、300萬元及700萬元,惟該公司申報扣除之核定虧損均未先減除前揭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後,該公司依規定可減除之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700萬元,該公司因未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抵減核定虧損,再以餘額列報減除申報互抵年度之純益額,致溢列減除虧損1,100萬元部分,應予以調整補稅,並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須先減除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再以餘額扣除純益額,以免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站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黃芯儀,電話:04-23051111轉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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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時值各公司召開股東會分派盈餘之際,近日曾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營利事業如有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派充股息紅利者,該轉列保留盈餘之法定盈餘公積,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時,究屬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或屬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該局說明,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所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除當年度之盈餘為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外,其餘皆視為已加徵之盈餘。故營利事業於盈餘分配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時,除當年度稅後淨利屬於未加徵之未分配盈餘外,其餘帳上之保留盈餘均視為已加徵之保留盈餘。是營利事業如有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派充股息紅利者,其轉列保留盈餘之法定盈餘公積,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時,應視為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洪專基,電話:04-23051111轉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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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甲君於101年10月24日訂約銷售其同年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桃園縣房地,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惟甲君卻藉由與買方在101年11月2日另簽訂買賣契約,同日並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來規避特銷稅,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本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甲君雖然主張101年10月24日所訂買賣契約書已撤銷,惟本局查得買受人乙君在101年10月31日已持101年10月24日與甲君簽訂之買賣契約,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可見甲君101年11月2日重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同日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地,目的只是為了符合在賣屋時外觀形式上有辦竣戶籍登記之事實,以規避特銷稅。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君101年度實際上是住在他所任職公司的員工宿舍,且甲君101年度另由拍賣所取得新竹市房地,也是在同年11月出售,甲君持有該2戶法拍房地的期間都只有1個多月,而且都是在訂約出售當天辦竣戶籍登記,甲君短期買賣房地顯然都不是為了自住目的,其短期炒作房地事實十分明顯,依法應課徵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特銷稅開徵以來,像甲君採用更改原始買賣契約資料以符合免課稅要件之不正當方法,藉以規避稅負案例,迭有發現,一旦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又因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會另外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本局籲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廖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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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該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或約定房屋歸地主所有,該建物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有租地建屋情形,並逕以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之租約年數計算計提折舊,致遭調減折舊費用並補稅。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勝利,電話:04-23051111轉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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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並應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折舊數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A機器1台,成本220萬元,耐用年數10年,預估殘值20萬元,折舊方法採平均法,甲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可提列A機器之折舊數額20萬元〔(成本220萬元-殘值20萬元)÷10年〕,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成本。但103年度起,甲公司為因應產業的景氣變動須調整生產線,而決定暫時將A機器閒置,則甲公司當年度仍應繼續提列A機器折舊數額20萬元,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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