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至死亡時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筆出售財產,應認屬被繼承人遺產;而移轉該筆土地與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按該土地所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死亡時仍存在,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如尚有應收未收之尾款,亦應併入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00萬元,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把這筆土地700萬元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並列報未償債務700萬元,如有應收未收之出售土地尾款200萬元,則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亦應併入遺產課稅。
- Oct 20 Tue 2015 16:53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惟辦妥所有權登記前死亡,該筆土地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
- Oct 20 Tue 2015 16:44
禮券消費有不同,發票開立不相同
嘉義市陳先生問:為何使用禮券購物沒有拿到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發行禮券者,一種是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統一發票。另一種為現金禮券,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按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在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分局提醒,民眾持禮券消費購物時可以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已清楚註明禮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則兌換商品時商家即不再開立統一發票。
- Oct 20 Tue 2015 16:39
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南市張小姐來電詢問,A公司向甲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如甲君要求由A公司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時,租金所得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A公司給付甲君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A公司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甲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81元【60,000÷〔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8元(68,181×10%)。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 Oct 20 Tue 2015 16:32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時銷售額之認定。
嘉義市黃先生問:本建設公司若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地時銷售額該如何認定且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其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該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也就是不含營業稅的房屋價格應該等於土地的價格(土地免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 Oct 20 Tue 2015 16:27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隨著明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的選舉進入倒數階段,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指出,上面所提『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其中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3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如104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不論是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必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才可列帳,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已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才捐贈政治獻金,就可以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20萬元、累積虧損100萬元,甲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3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盈餘為2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4年6月30日股東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所為之捐贈即可核認。也就是104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捐贈政治獻金,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而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案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補稅,致權益受損。
- Oct 20 Tue 2015 16:17
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及所得稅上身!
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為子女時,才發現有稅負問題。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六年期之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君,此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且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其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就近之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謹慎為之,即可避免遭補稅處罰。
- Oct 20 Tue 2015 16:16
機關或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之營業人,如有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設立之目的是從事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或投入教育、宣導文化等,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當其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時,也就是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即屬營業稅法所稱「營業人」,如依稅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稽徵機關即依據查明認定之總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5%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注意要依法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以免受罰損害自身權益。
- Oct 20 Tue 2015 16:06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物品,其購入該物品之進項稅額可予扣抵銷項稅額。
各大百貨周年慶如火如荼展開,業者為衝高營業額,常隨著銷售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買化妝品送面膜,其購進面膜贈送消費者,該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開營業人購入隨貨附贈之物品,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予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南區國稅局強調,雖然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前開活動,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Oct 06 Tue 2015 11:10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列報其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以該址設有營業稅籍,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提供其兄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由,申請復查,並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之兄長確於該址經營民宿,而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甲君將房屋無償提供予其兄長作經營民宿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予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 Oct 06 Tue 2015 11:07
每一申報戶選舉捐贈列舉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有上限
每一申報戶選舉捐贈列舉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有上限
四年一度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的競選活動正展開,民眾對於擬參選人的捐贈金額可以在不超過法令規定的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為限。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乙夫妻與尚在就學中之已成年子女丙合併一戶申報綜合所得稅,若104年度合計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甲夫於本(104)年度捐贈國民黨總統參選人10萬元,乙妻捐贈民進黨總統參選人10萬元,丙女捐贈立法委員參選人A君5萬元,本例甲君全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究竟可申報多少捐贈金額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出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又同法第19條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
故本例甲夫可列舉扣除10萬元,乙妻可列舉扣除10萬元,雖然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的20%為40萬元,但受限於同一申報戶列舉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之規定,丙女捐贈無法再列舉扣除,因其全戶可申報之捐贈扣除額已達最高限額2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列報選舉捐贈扣除額要檢具收據辦理申報,以利國稅局核認。又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投票日前1日止(即104年5月20日至105年1月15日止)。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投票日前1日止(即104年4月1日至105年1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