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17 Thu 20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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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誠會計師事務所
- Nov 11 Wed 201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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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之租金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得調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關於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規定,其立法本旨即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針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逃避所得稅而設。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甲君不服,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依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該局核定之租金收入顯屬過高,與事實不符。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調整租金收入者,係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該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舉證約定之租金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而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 Nov 11 Wed 201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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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除息尚未配發之股利,應按繼承發生日之收盤價課徵遺產稅
- Nov 11 Wed 201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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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所得報稅
- Nov 11 Wed 201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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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如何列報費用及員工所得?
近年旅遊風氣盛行,不少營利事業以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作為犒賞員工及激勵員工士氣之方式,這些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以及是否應列為員工的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果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課稅,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之員工旅遊,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是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者,其支出性
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 Nov 11 Wed 201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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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園鄉張先生來電詢問,寺廟如屬非營利組織是否仍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寺廟等宗教團體原則上必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一點規定:(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才能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有下列規定之收入者,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一)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二)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三)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四)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五)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劉股長
- Nov 11 Wed 201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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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是否要辦理營業稅年終調整?
太保市林小姐問:兼營營業人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是否要辦理營業稅年終調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兼營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年度中所收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惟若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者,得採直接扣抵法,依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作為申報調整稅額依據;另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收入係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羅課長
- Oct 20 Tue 20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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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課稅上有何不同?
- Oct 20 Tue 201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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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政府立案大學校友會的捐贈,可否列為捐贈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學甲區王先生來電:公司對政府立案大學校友會的捐贈,可否列為捐贈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大學校友會雖有管轄政府社會局核准登記成立有案,惟其校友會組織純係私人聯繫情感為宗旨,不得對外籌募捐款,僅接受校友捐款,校友以個人名義捐贈者,得憑校友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倘校友以營利事業名義捐贈者,不得作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尚需考慮機關團體成立宗旨,如屬私人聯繫情感性質,則不得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費用。
- Oct 20 Tue 201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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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Oct 20 Tue 201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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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惟辦妥所有權登記前死亡,該筆土地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
- Oct 20 Tue 201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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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消費有不同,發票開立不相同
嘉義市陳先生問:為何使用禮券購物沒有拿到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發行禮券者,一種是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統一發票。另一種為現金禮券,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按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在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分局提醒,民眾持禮券消費購物時可以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已清楚註明禮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則兌換商品時商家即不再開立統一發票。